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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车相遇早礼让 持强肇事方悔迟

  发布时间:2010-06-28 10:20:57


    当行车相遇时应及早礼让,这样既能使双方相安无事,保障自身安全,也能养成文明行车的良好习惯。可就有人抱着持强、到近处再说的心理,结果酿成惨祸,悔之晚矣。6月28日,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审结这起交通肇事案,判决白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今年27岁的白某,是河南省尉氏县农民,客营运业的前景看好,使他跑起了客运。

    2010年1月7日下午5点左右,白某驾驶一辆大客车从郑州某站拉了十几名乘客返回。当车沿S102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新郑市薛店镇某村路口(25KM+200M处)时,由东向西有一辆两轮摩托车与其相对行驶过来,两车相距有三十米左右时,白某抱着到近处再说,相信能处理的心理,就轻轻点了一下刹车,但那辆两轮摩托车还是沿公路南侧中心白线由东向西行驶,白某就紧靠中心黄线右侧车道行驶,两车相距有几米远时,摩托车往右侧磨车把,白某赶紧往左侧打方向躲,因没有躲及时,白某的车前脸中部与那辆两轮摩托车左侧撞到了一块,造成两车损坏,骑摩托车人吴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后白某到新郑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投案自首。经新郑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白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白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白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及白某系初犯,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有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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