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中,经常会遇到当事人申请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情况,对当事人的申请证据充分、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会依法作出裁定,予以处理。但对于当事人提出申请后,经法院审查,存在证据不足、或法律依据不足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处理的方式方法就存在了各种不同。
第一、法院审查当事人的申请后,认为其证据不足,或法律依据不足,不同意申请执行人的追加申请,法院的意见是正确的,当事人在经过法院执行人员的法律讲解后表示同意法院的意见。
第二、法院讲解后当事人仍坚持其自己的意见,人民法院将法院的意见通过笔录的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
但问题到此并没有结束,当事人对法院的处理意见仍然不满,还有什么救助途径没有。
我认为是有的。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规定,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的执行案件(包括受委托执行的案件)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执行结案的,应当作出裁定、决定、通知而不制作的,或应当依法实施具体执行行为而不实施的,应当督促下级法院限期执行,及时作出有关裁定等法律文书,或采取相应措施。
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执行工作,当然的负有监督、督促的职能和权力,发现下级法院未结案件中,存在应当作出裁定、决定、通知而不制作的,或应当依法实施具体执行行为而不实施的,应当督促下级法院及时作出有关裁定等法律文书,或采取相应措施。
上级法院如何发现下级法院存在案件未执结,且应当作出裁定、决定、或通知而不作出的?当然,当事人的反映应该是主要的来源,由此,可以认为,在案件执行中,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提出追加、变更申请后人民法院不作出追加、变更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受理执行案件的上级法院提出,上级法院可以直接指令下级法院予以更正、或依法处理。
第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当事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那么在执行中,对当事人的追加申请、变更申请,人民法院不予追加、变更,是否可以参照这个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我个人认为应该是可以参照的。受理当事人执行申请的法院,对案件了解最多和最直接的法院,如果允许当事人直接向执行法院提出复议,虽然没有复议的法律文书,但确实存在复议的基本事实,执行法院的复议审查部门可以直接调取卷宗,直接审查,并作出相应处理。这样的好处是避免了当事人的上访,和上级法院在不掌握基本事实的情况下,对下级法院发号施令。同时也完善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在期限、责任方面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