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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路是我开 要想来施工 请交“保护费” 五人敲诈勒索被判入狱

  发布时间:2010-06-25 11:00:53


    6月21日,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五人共同敲诈勒索犯罪案件。被告人李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其他四被告人均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2010年2月份,被害人刘某某承包了中牟县郑庵镇前李庄第二初级中学的拆迁工程。2010年2月19日,被告人李喜增、李建文、李聚得、李老永、李聚群等人预谋后,窜至该拆迁工地,阻挠被害人的正常拆迁,致使该工程连续三天不能正常进行。后被害人刘某某为避免因延误工期造成的损失,被迫与李某某等人协商解决,被告人李某某等人便以收取“保护费”名义向被害人刘某某索要现金5000元。被害人刘某某被迫将5000元现金交给李某某后,李某某将该款分别分给其他四被告人。现赃款已追还被害人。

    中牟法院审理认为,人李某某等五人以阻挠施工相威胁,勒索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且系共同犯罪,五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公诉机关指控五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鉴于五被告人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且赃款已追还被害人,可酌情对五被告人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对五被告人适用缓刑。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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