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

 

这边刚下车进饭店 那边即伸手窃财物

  发布时间:2010-06-25 09:34:16


    趁人下车进饭店吃饭,车未上锁之机,动手行窃,不料被受害人发觉,受害人随后追赶并抓获其中1人,仨犯相继落入法网。6月25日,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这起盗窃案件,判决被告人白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3 000元。

    今年37岁的白某某,系河南省巩义市河洛镇农民。2000年11月20日因犯诈骗罪、抢劫罪被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07年9月26日刑满释放。

2008年10月10日12时许,被告人白某某伙同刘某(已判刑)、庆某(另案处理)密谋后窜至新郑市某路一家饭店门口,看到一辆黑色轿车停在饭店附近的公路边,车上下来人后,关上车门即进入饭店。3人注意到该车关门后的警报和双闪都没有动静,就断定车门没有上锁。于是,庆某让白某某进饭店挡住人,让刘某站在饭店玻璃前挡人、望风。白某某进饭店坐在门口桌子处,看到只有一桌人在点菜,即给庆某打了个电话告诉庆某没人注意,让庆某快点动手。白某某扭头朝外看时,看到庆某打开车门不知在车里夹了个什么东西,慌慌张张朝车头方向急步走,刘某跟在后边,白某某随后跟出饭店。此时,受害人王某等人发觉进饭店的人稍坐即出,且行走匆忙,感觉不对劲,就跟了出来,打开车门一看,发现装有13000多元现金的皮包不见了,又看到前面一个人行走仓促,即上前追赶,在朋友帮助下,受害人王某抓住了佯装在自动取款机旁取款的刘某。随后,受害人报警,白某某等3人相继落入法网。

    法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根据我国刑法有关盗窃罪、累犯、主从犯等的规定,结合本案案情,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