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年初,郑州市大河办事处保合寨西新庄村女村民陈某,动了状告自己所在村民组的心思。这是因为,她于2007年出嫁后,虽然仍在本村生活,户口也在本村,却因出嫁被收回了承包地,同时也得不到村里的土地补偿款。
“我1979年9月6日出生于西新庄村,一直生活在本村,是该村村民,以种菜为生。2007年8月24日,我与老公在郑州市惠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一直在本村生活,户口也未迁出本村,还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陈霞告诉记者,“但很快,我就接到村民组的告知,因为我已出 嫁,村民组收回我的承包地,并在每年分地时不再分给我承包地。我们村每年10月1日分一次地。而现在的我无地可种。2009年4月,我们村里卖出部分可耕土地,每名村民补偿1.2万元,但村民组以同样理由不给我发放这笔补偿金。”村里和陈某有同样遭遇的还有4名女子。陈某称,她们几人为能够享受到与其他村民平等的权利,屡次与村民组组长和村委会相关负责人交涉,均无果。
西新庄村委会胡主任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称,此事由各村民组自行决定,村委会不插手。而陈某所在村民组的苗组长告诉记者,组里有关 于出嫁女的相关规定,这些规定由该村群众大会表决通过,组里群众签字确认。“并不是每个‘出嫁女’、‘入赘婿’都被取消村民权利,如果一家只有两个女孩,且都出嫁了,那么其中一个可以享受村民权利。”陈某决定去法院讨公道。她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将承包地发还给原告;被告赔偿违法收回原告承包地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1.5万元;被告支付原告应分得的补偿金1.2万元;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面临这些困境的,不仅有‘出嫁女’,还有一些‘入赘婿’。由于城市化进程加快,城中村的村民身价呈几何级数增长。村利益和村民身份利益连 接紧密,如何维护村民身份权益,显得至关紧要。”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常伯阳认为,“该村的做法与国家的民法通则、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精神相违背,侵害了‘出嫁女’及‘入赘婿’的合法权益。”但是,陈某及其律师在申请立案时被告知,法院无法立案。陈某所在的区法院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此类案件涉及城中村村民的利益分配,需要在“村民自治”的范围内予以解决。
此外,国家对此类案件也缺乏相应的司法解释进行法律指导。因此,他们很难对此类问题予以立案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