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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犯罪被害人政府补偿制度简介

  发布时间:2010-06-24 10:24:44


    编者按:2005年12月,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发布以后,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试点工作在全国全面铺开。建立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逐渐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的热门话题和一致主张。故选登该文对美国犯罪被害人政府补偿制度进行介绍,希望对我们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基金制度有所借鉴。

    在美国,自1965年加利福尼亚州率先通过《犯罪被害人政府补偿条例》以来,其他各州也相继引进了犯罪被害人政府补偿制度。1984年联邦补偿法案的通过及自此开始的资金援助,推动了各州补偿制度的建立。至1992年,美国各州都建立了犯罪被害人政府补偿制度。下面,本文从三个方面对该制度予以简要介绍。

    一、补偿的对象和范围

    美国早期的被害人补偿制度受英国影响,将补偿对象限定为暴力犯罪的被害人。各州的暴力犯罪主要包括:谋杀、抢劫、人身伤害、强奸和性猥亵、猥亵儿童、家庭暴力和交通肇事等。

    1988年以前,美国多数州将机动车肇事排除在被害人政府补偿之外,除非肇事者蓄意造成被害人伤害或者死亡。1988年联邦对《犯罪被害人法案》进行修正,将酒后驾车的受害人列入被害补偿的范围。但有些州设定了限制条款,如印第安纳州即规定,对于事故负有责任的被害人一般排除在被害补偿范围之外。此外,受英国影响,美国最初也将家庭暴力的被害人排除在补偿范围之外,1988年《犯罪被害人法案》修订后,原则上不再将家庭暴力被害人排除于补偿对象之外。除非“补偿”可能导致被害人因而不公正地暴发“致富”。

    早期,美国许多州将可申请补偿的被害人限定为在本州受到伤害或者杀害的本州居民,对于非本州居民被害人或者虽为本州居民但在其他州受到伤害或杀害的,不列入补偿的对象范围。1984年联邦《犯罪被害人法案》一个首要的要求,就是去除是否为本州居民的限制。至今除了内华达州外,均不再以本州居民作为获得补偿的必要要件,但多数州仍将同狱犯人排除在补偿对象之外。1988年《犯罪被害人法案》要求对在其他州受侵害的未获得补偿的本州居民进行补偿,当然随着各州补偿制度的建立,这项修正条款已无实际价值。有些补偿计划甚至包括在美国境外受到伤害,至少对在境外受到不公正司法判决伤害未获得补偿的被害人也要进行补偿。

    美国多数州规定,对于见义勇为者,即在企图阻止犯罪发生或者试图抓捕嫌疑犯的过程中受伤或死亡的人,对于协助警察等执法官员而受伤或死亡的人,应进行补偿。这以威斯康星州最为典型。“政府补偿部门可就因下列情形之一而受伤或者死亡的人员进行补偿:阻止或者试图阻止犯罪发生;抓捕或者试图抓捕犯罪嫌疑人;协助或者试图协助警察逮捕犯罪嫌疑人;协助或者试图协助暴力犯罪被害人。”当然,警察或者其他负有维护公共秩序职责的工作人员不属于政府补偿范围,因为有其他来源可以补偿。

    在美国,多数州对财产犯罪损失不予补偿,只有8个州例外,如路易斯安那州、纽约州、宾夕法尼亚州等。其中,路易斯安那州规定,对灾难性的财产损失可以进行补偿。纽约州的财产犯罪损失补偿则包括三类情形:第一类,当被害人受伤或者死亡,而又未能通过其他途径获得赔偿的财产损失可给予补偿,但限于被害人生活必需品;第二类,受害老人或者残疾人,即使本人未受到身体伤害,其遭受的财产性损失也属于补偿范围;第三类,见义勇为者如果受伤或者死亡,对于在见义勇为过程中的财产损失应该进行补偿。内华达州仅限于对试图阻止犯罪和协助警察公务的人员进行政府补偿,因为这有利于公共利益的实现和维护,并且实际补偿实例非常少,补偿的数额也很小。

    与补偿范围相关的是补偿数额问题。各州对补偿的上限一般都有规定,多限定于10000美元到25000美元之间。大约有15个州在特殊情形下数额有所提高,如加利福尼亚州和得克萨斯州,在特殊情形下的补偿数额可达45000美元,华盛顿地区最高医疗补偿额可高达150000美元,纽约则没有医疗补偿最高额的限制。也有一些州的补偿数额低于上述平均水平,而缅因州的最高补偿额仅为7500美元。

    二、补偿扣减条款

    美国将补偿对象限定为“无辜的被害人”。州一级的立法进一步将不属于“无辜的被害人”或者不被列入补偿范围的被害人分为三类:(1)有罪责的被害人;(2)与官方不合作的被害人;(3)经济实力雄厚的被害人。

    有罪责的被害人是指对犯罪的发生负有责任,如挑起、激发、促使犯罪或扩大犯罪损失,或犯罪人的同伙甚至自己实施犯罪而受害的被害人,以及其他对犯罪发生有原因力的被害人。有的州对这一条件的要求更为严格,比如俄亥俄州即将曾经有前科的犯罪人排除于政府补偿之外。另一个获得补偿的条件是被害人需和警方及其他相关机构合作。美国各州一般要求在案发2-5天报案,并协助案件起诉和裁判,否则将被拒绝补偿。当然,对于有些案件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可一概统一要求,如性犯罪的被害人、家庭暴力、虐待儿童等。

    美国的犯罪被害人政府补偿大体分为“最后救济”和“紧急救济”两种。作为“最后救济”手段,政府对犯罪被害人的补偿被理解为只有当被害人无法从其他途径和来源,如个人保险、工伤赔偿、社会安全保障、医疗救助、医疗照顾方案等得到赔偿时,才可依据政府对被害人补偿条款的规定,向政府部门提出申请获得补偿。由此形成的一个基本政策是避免双重补偿原则,即如果被害人通过其他途径如社会保障、保险或其他渠道等已经获得补偿,将不再给予政府补偿。避免双重补偿原则在1973年《统一犯罪被害人补偿法案》中得到确认。该法案规定,如果犯罪被害人已经从下列各方获得了补偿,再申请政府补偿即为双重补偿:犯罪人;联邦政府及代理人、州政府及下属部门或者州际间的联合组织;社会、医疗保障部门;州失业保险;工伤赔偿;雇主工资章程;犯罪经济损害保险合同;残疾者住院和其他医疗服务预付合同;个人捐助,等等。在已获上述补偿的情况下,补偿部门即可相应地扣减政府补偿的数额。当然,补偿部门进行政府补偿之后,享有从其他补偿途径收回补偿的权利。相应的,如果补偿部门基于预期的其他补偿从而扣减了对被害人的补偿,但事实上被害人未获得其他补偿,则要重新考虑此案。

    由于犯罪被害人往往急需经济帮助,于是由政府提供紧急补偿就显得非常必要。多数州一般在刑事案件发生后,先对符合条件的被害人提供一部分补偿,这些补偿待被害人通过民事诉讼、保险或者从犯罪人那里得到赔偿后可以收回。紧急补偿非最后的补偿,但同样意味着政府势必承担一定的风险,因此往往有紧急补偿数额的限制。并且,补偿部门鼓励甚至协助被害人向犯罪人提出赔偿诉讼。

    三、补偿资金来源

    美国的补偿资金最早主要来自税收,但由于政府财政紧张,所以资金来源逐渐转移到犯罪人。犯罪人主要通过两种形式支付补偿资金:一种是法庭附加费,数额相对较小,但对于每个刑事案件或者准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均要收取;另一种是罚金,针对被判决有罪的犯罪人收取。立法机关让所有的违法者对暴力犯罪的后果负责并无不当,除非这种附加费的收取过于苛刻和严厉,以至于超出制止错误行为的合理界限。

    依据1984年美国国会通过的《犯罪被害人法案》,联邦一级的资金来源包括所有被判决有罪的犯罪人缴纳的固定数额的罚金、出庭保证金、依犯罪不同判处犯罪人缴纳的罚金等。

    除此之外,州一级的补偿资金来源还包括拥有武器登记费、服刑犯人的收入、个人捐助等。由于联邦《犯罪被害人法案》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缓解各州在政府补偿中遇到的资金紧缺。各州可以根据该法案向联邦申请补偿拨款,但申请的数额仅相当于实际支付给被害人补偿金的40%。此外,各州还要承担所有的管理性开支(每个州仅仅可以拿出5%的联邦拨款用于管理开支)。综合起来看,这意味着各州实际承担了被害人补偿费用的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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