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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治理涉执信访案件的调查和思考

  发布时间:2010-06-23 16:45:37


    近年来,涉执信访案件一直是各级法院关注的一个热门话题。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之后,由于涉及到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切身利益,双方锱铢必较、寸步不让,稍有不慎或执行不到位、兑付不及时,就可能引发当事人信访、上访,甚至缠访、闹访。据不完全统计,近四年来登封法院受理的涉诉信访案件中,80%以上都是涉执信访案件。为进一步摸清底子,理清思路,我院开展了为期两周的涉执信访案件专题调研活动。

    一、涉执信访信访案件的特点

    涉执信访案件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涉执信访案件总体数量呈逐年递增趋势。2006—2009年,我院受理的各类涉执信访案件(包括重访案件)分别为105件、121件、139件、161件,年递增率在15%左右。

    (二)信访渠道上,通过党委、人大、政府信访的案件逐渐减少,在法院系统内信访的案件不断增多。2006年,我院受理的105起涉执信访案件中,36起是通过非法院途径信访,占35%;2007年通过非法院渠道信访的案件38起,占32%。2008年开展院长大接访、集中大接访活动以来,在法院系统内信访的案件高达108件,占78%,远远超过通过党委、政府、人大等渠道的信访案件总量。

    (三)重信重访现象严重。从近三年的信访统计情况看,信访当事人有60%以上都是重访户,且重访时不是只对准同一级、同一部门,而是对准多级、多部门同时信访。

    (四)所信访问题失实的比例较大。通过调查发现,有些案件的执行程序根本不存在任何问题,案件无法执结的原因多在于被执行人根本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但当事人没有意识到这是交易风险造成的结果,仍然不依不饶地信访;有的案件还没有进入执行程序,当事人就已经以“案件没有执行”为由到各级信访。此类情况占55%以上。

    (五)涉执信访案件实际执结率偏低。2006年我院的105起涉执信访案件中,实际执结的只有31案,执结率31%。

    二、涉执信访案件的形成原因

    形成涉执信访的原因有很多,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因素:

    (一)法院的判决结果不可能兼顾所有当事人的意愿,判决一旦没有达到一方当事人的预期目的,就激化了双方的利益冲突。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双方互不相让,矛盾难以调和;败诉一方当事人就可能借助信访途径以期达到诉讼目的。

    (二)部分信访当事人不了解法院的工作程序,道听途说,偏听偏信;甚至不信任法院的工作和努力。按照法定程序,判决生效后,败诉方当事人如果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还债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才能进入执行程序;即使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也要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来进行,而不能任意而为。很多当事人缺乏这方面的法律知识,一些当事人错误认为法院判决之后,自己的合法权益就必然实现,败诉方一旦不履行义务,他们就将原因归咎于法院,形成信访。还有一些当事人虽然申请执行,但对法院强制执行的期望值过高,一旦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或者被执行企业已经不存在,而法院已经穷尽了执行措施,意识不到自己的权益无法实现是其自身应当承担的交易风险,而认为是法院没有采取有效执行措施而引起的,从而形成信访。

    (三)部分信访当事人有“不上访不办事”的错误观念。由于历史遗留原因,一些当事人的信访认为不向领导反映问题,自己的权益就无法实现。各级领导往往从维护大局稳定的角度考虑,对信访案件关注得多一些,这种倾向也在一定程度上误导了群众。一些案件本可以通过上诉、申诉程序或者正常执行程序予以解决,只是依法定程序的办理期限可能较长;经过上级领导批转后,可能会省去一些程序,当事人就萌生了“信访才是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的错误认识。

    (四)部分案件执行力度不大,执行效果不佳,导致申请执行人对法院执行有看法,动辄到各部门信访。信访案件的形成,与部分执行人员没有用尽用好执行措施,没有及时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有关。一些执行人员不讲求执行艺术,办案方法简单粗糙,有的甚至未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办案,或只简单地就案办案,导致双方当事人之间矛盾激化,引发了当事人与执行员之间的情绪对立与冲突,进而引发申请执行人上访;还有一些执行员受“人情、关系”等因素的影响,对执行标的随意打折扣,造成申请执行人不满而上访。

    三、有效治理涉执信访案件的对策

    要从根本上减少、预防涉执信访案件的产生,必须采取以下对策:

    (一)要牢固树立群众观念和公仆意识。要树立“信访不出院”、“先当信访员、再当好好法官”以及“零信访”意识,克服只看数量不看质量、只看结果不看效果、只管案结不求事了的错误观念,从思想上解决好“为谁执行,为谁服务”的问题;要认真落实“五个严禁”、“十条禁令”,规范司法行为,要求执行人员多用“法言、法语”,少用口语、俚语;要转变工作作风,简单案件快捷处理,复杂案件灵活对待;即使案件没有执结的可能,也要耐心细致晓理明法,以情动人,以理服人,避免因态度粗暴而引发新的信访案件。

    (二)要把普法宣传和思想疏导贯穿于执行过程中,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减少执行对抗性。案件一到手,先要研究案情、吃透案情,要积极主动向当事人的宣传法律知识,做通思想工作。执行员做工作效果不明显的,由庭长、局长接着做;对做当事人工作不好做,就采取迂回的办法,先做当事人家属和亲友的工作,直到做通为止,最大限度地消除对抗情绪。此外,还要加强与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联系,运用以案说法、法律讲座等形式,大力宣传与执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让当事人了解法律、遵守法律,从根本上减少涉执信访案件的发生。

    (三)要建立健全涉执信访风险评估机制,努力提高当事人的法制观念与风险意识。在执行立案环节就向当事人发放《执行风险告知书》,使其明确案件申请执行后也要承担一定的风险,其在经济交往中固有的风险不能全部转嫁到法院的执行过程中,促使其在今后交易中审慎选择交易对象,将信访消灭在源头上。

     (四)要不断强化审、执一体化观念,提升执行干警的司法能力。要树立全院“一盘棋”思想,克服“孤立办案、一判了之”倾向,防止生效判决成为“空头支票”,防止一些根本无法执行的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形成新的积案,诱发涉执信访。对应当依法走上诉、申诉渠道的案件,坚决杜绝久拖不办、不管不问现象发生,引导当事人走法定程序解决问题。

    (五)要善于研究新情况,把握新规律,有针对性地化解处理涉执信访案件。对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坚决要求执行濒临倒闭的企业法人,被执行人对生效判决强烈不满等等,要坚决纠正拖、躲、压等错误做法。切实做到变“堵”为“疏”,变“拦”为“解”,变“控”为“化”。对工作不重视、行动迟缓、工作不力的责任单位、责任人,要敢于公开曝光,敢于对影响办理进度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

    (六)要尽快推行信访责任查究机制和信访问题终结机制。查实确系干警违法失职等自身问题导致当事人信访的,给予党政纪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查实确系当事人无理缠访闹访、集访的,实施信访问题终结机制,对其信访事项“不交办、不转办、不通报”,并指定有关部门依法打击处理,以儆效尤,以此规范信访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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