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登封市少林办事处的李中,曾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3月31日被登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满释放后,李中却仍不思悔改,继续以身试法,2010年6月22日,因涉嫌盗窃,李中又被检察机关提起了公诉。2010年6月22日,登封市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该案。
检察机关查明,2009年12月7日零时许,被告人李中在登封市告成镇一路口处时,路遇三名行为异常的人正从车上卸羊,便以报案为由,将实施盗窃的犯罪嫌疑人吓跑,尔后将被盗的14只羊(10只波尔山羊,4只绵羊)赶回自家老院隐藏。次日,李中将14只羊以4600元的价格出卖。经查,14只羊系新密市牛店镇花家店村村民冉红军于2009年126日晚被盗的羊。经鉴定,14只羊价值33250元。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李中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掩饰、隐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中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