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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名其妙丢钱丢内衣 原是丢把钥匙惹的祸

  发布时间:2010-06-23 09:19:10


    今年22岁的马某在捡到邻居谢某家钥匙后,便开始实施盗窃,他先后五次潜入谢某的住处,不仅盗窃了2400元现金还偷走了谢某女友七件内衣。6月22日,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正式审结此案。

    谢某是某大学的在校学生,为了方面他在外租住一套一室一厅的房子。从去年11月份开始,同住女友的内衣总是莫名奇妙的失踪,然后放在家里的钱也不翼而飞,但是门窗都好好的,没有被撬开的痕迹。2010年3月3日,在家中午休的谢某抓住正准备盗窃的马某,谢某才恍然大悟,原来是他曾经不小心丢了一把钥匙惹的祸。

    据马某交代,2009年11月20号下午,他从网吧回到惠济区某城中村的住处,在二楼捡到一把贴有410的钥匙。他捡到后觉得这是本楼住户的钥匙,当时并没有归还,随手仍在住处的桌子上。到了11月25号,手中没钱的他突然想起这把钥匙,于是拿着钥匙来到四楼想偷点钱花。在敲门发现里面没人后,他便用钥匙打开房门实施盗窃,翻遍屋子没有发现任何现金,马某顺手从衣物箱里拿了一条女士内裤用来自慰。

    利用同样的方式,马某先后五次潜入谢某的住处,共偷走现金2400元,内衣裤七件。

    2010年3月3日,从老家回来的马某没有回自己的屋子,直接来到谢某的住处,正准备开门实施盗窃,被正在家中午休的谢某当场抓获。

    法院认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马某盗窃数额较大,对其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予以量刑。

    在对马某量刑时,法院已对以下情节予以考虑:1、马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2、马某家属已赔偿谢某的经济损失;3、对社会的危害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马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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