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一时疏忽出车祸造成他人死亡,自己除负刑事责任外,还要赔偿被害人巨额经济损失,同时,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又造成极大怨恨。6月22日,由郑州高新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这样一起案件,在辖区法院审结,但是,结果不同的是,经法官调解,原、被告达成了双方都较为满意的协议,被害人一方还向法官赠送了锦旗以示感谢。
2009年12月17日10时半,被告人吕保黄驾驶小轿车沿郑州金水东路由西向东行驶到金水东路和众旺路交叉口时,与骑电动自行车的阴某相撞,造成阴某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郑州公安局交警支队第六大队认定,事故的主要责任在被告人吕保黄身上。因此,法院认为,被告人吕保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在对其判处刑罚前,法院根据被害人亲属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对本案进行了调解,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如下协议:一是由被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向原告方、即被害人亲属赔偿各种经济损失10万元;二是由被告方向原告方、即被害人亲属赔偿各种经济损失6万元;三是被告方自愿将肇事小轿车作为额外赔偿过户给原告、即被害方。鉴于被告方当庭将全部赔偿款交给被害方,被害方对被告表示谅解,并建议法庭从轻判处被告拘役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