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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俩用残次品造电视 触犯刑法双双获刑

  发布时间:2010-06-22 09:14:42


    来自邓州的鲁某夫妇为了谋取暴利,利用残次品、旧零件等物品组装电视卖给农民。6月21日,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正式审结此案。

    2006年初,鲁某来到郑州在旧货市场给人打工修电视,在那里呆了一年多鲁某学得了经验和技术。到了 2007年11月,鲁某把老婆孙某也接到了郑州,在北环外的一个城中村租赁房子,开始自己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等形式翻新旧电视机卖给旧货市场和郑州市的一些都市村庄、长葛、邓州等地的客户。销售给小陆(化名)及长葛、邓州、郑州市多个城乡结合部等地。从2007年6月至2009年12月,销售给小陆伪劣产品的电视机金额为84939元。

    法院认为,鲁某、孙某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法规,以次充好,且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二人应当在上述规定的量刑幅度内予以量刑。在量刑时要考虑二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的态度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鲁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

    二、孙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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