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着月工资千余元的工作不好好干,却动起邪念偷厂里的角铁,结果构成盗窃罪获刑。6月21 日,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2009年6月,经人介绍,33岁的王某从远在千里之外的家乡来到河南新郑一家煤矿上班,月工资1200元左右。在同年6月至9月份期间,正在上班的被告人王某,不好好珍惜来之不易的工作,却动起邪念,先后分三次趁其值班之际,盗窃煤矿仓库的角铁262公斤、矿工钢525公斤。后被厂内工人发现报警,王某落入法网。经价格鉴定,被盗物品价值2912元。案发后,赃物追回发还被害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盗窃罪。依据刑法相关规定,鉴于王某系初犯、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结合本案案情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