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盯准刚从信用社出来的取钱人,轮番出场上演“丢包”戏,遇到受害人警醒时,“演戏人”由骗变抢,受到法律严惩。6月 19日,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吕常根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5 000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1 000元。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尚民鑫犯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5 000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1 000元。
现年45岁的吕常根与现年43岁尚民鑫均是长葛市农民。吕常根2005年3月11日因犯诈骗罪被新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
2009年5月27日,被告人吕常根、尚民鑫伙同张奇(已判刑)预谋后,利用“丢包”手段实施诈骗,后驾驶一辆红色长安之星面包车到新郑市观音寺镇一农村信用社附近,发现有人从信用社取钱出来,被告人吕常根和尚民鑫下车,由尚民鑫骑上早已准备好的自行车故意“丢包”,让吕常根拾包,吕拿着包故意让受害人刘某看到,并佯装与受害人分钱,此时,尚民鑫回头找包,吕某便将拾来的包塞入刘某取钱的包内,从而合伙对对被害人刘某进行诈骗,在诈骗过程中,刘某及时发现被告人的意图,但被告人尚民鑫、吕常根仍然使用暴力强行从刘某的皮包内将14 800元现金抢走,得手后三人分肥。
2009年7月18日,被告人吕常根、尚民鑫、张奇伙同李琳(另案处理)预谋后驾驶一辆红色长安之星面包车到新郑市某镇,利用“丢包”及冒充银行工作人员等手段,诈骗刚从邮政储蓄所出来的被害人翟某现金69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吕常根、尚民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夺去他人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吕常根、尚民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公民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以及情节,依照我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