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是一个特殊的职业,居中裁判的法律属性和职业特点决定了法官办案必须着力处理好方方面面的关系,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唯此,才能使诉讼达到胜败皆服,案结事了。
一、处理好一次与千百次的关系,把千百次中的每一次都作为唯一的一次来对待。对于法官来说,任何一个案件,都可能只是其办理的成千上万个案件中的一个,办好了,理所应当。办不好,或者出了纰漏和问题,充其量也只不过是其工作中的一次失误,再所难免。然而,对于当事人来说,一个案件或许就是其人生中遇到的唯一案件,官司的输赢,直接关系到他们的名誉、地位、金钱、家庭,甚至是一个人或者一个单位的生死存亡。在法官眼中平凡的一次,或许就是当事人生死攸关的一次。作为一名法官,必须正确处理好一次与千百次的关系,克服厌烦、无所谓等消极错误思想,把千百次中的每一次都当作唯一的一次来对待,确保每一起案件都办得公平公正,确保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法律、时间以及人民群众的检验。
二、处理好大事与小事的关系,把当事人的每一件小事都当作大事来办理。社会上,一些人在处理国事与家事关系时会说,国家的事再小也是大事,个人的事再大也是小事。这是一些有志国家之人的高尚操守和情怀。法官作为国家执行法律的代表,是有志国家利益之人,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处理的每一件事都是国家的事,当然也就是大事。作为一名法官,必须始终按照胡锦涛总书记“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要求,以当事人的事情为重,把当事人的每一件事,特别是一些很小的事统统作为大事来看待,以最大的热情,尽最大的努力处理好。如果法官个人的私事与当事人的事情发生冲突时,一定要以当事人的事为大,优先处理好当事人的事情,让当事人感受到人民法官一心为民的高尚情怀。
三、处理好当事人的问题与自己的问题的关系,把当事人的问题作为自己的问题来解决。俗话说,要想公道,首先颠倒。用现在的话来说就是要换位思考,即凡事站在对方的立场上去考虑一下,就会知道对方的感受,就会知道应该怎么办。生活经验也告诉我们,一般情况下,如果别人发生问题,或者是别人的问题,人们就很容易出现当看客的情况,呈现出事不关已、高高挂起等漠不关心现象。而如果是自己的问题,则一定会想千方高百计地去解决。作为一名法官,必须坚持凡事要设身处地为当事人想一想,坚持把当事人的问题当作自己的问题来考虑、来处理。只要站在当事人的立场上考虑问题,谋划审判工作,法官办案的指导思想就会更加端正,工作思路就会更加清晰,服务态度就会更加热情,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就会实现有机的统一。
四、处理好正确裁判与拟制好法律文书的关系,既要正确裁判,又要拟制出规范的法律文书,二者不可偏废。法律文书是法院审判工作最直接、最真实的记录和反映,是当事人或人民群众了解法院审判工作的主要窗口和有效载体。一篇好的法律文书,就是一篇教育当事人和人民群众的好教材。一篇好的法律文书,展示的是人民法院以及人民法官的良好素质和形象。而一篇糟糕或者错误百出的法律文书,绝对会引起当事人以及人民群众对法院和法官司法能力与水平的疑虑,进而降低法院判决的公信力,甚至还会引发新的矛盾和问题。作为一名法官,必须处理好正确裁判与制作好法律文书的关系,即除了要依法正确裁判外,还必须高度重视法律文书的拟制工作。首先,要保证法律文书格式以及标点符号正确,符合司法文书制作最起码的要求。其次,文书内容要做到叙述准确,逻辑严密,证据的认定和排除明白无误。再次,要保证判决所适用法律正确,定罪量刑适当。最后,要保证文书中的人名、地名、数量、质量、时间等前后一致,准确无误,提高法律文书的公信力。
五、处理好审限内办案与快审快结的关系,在审限内快审快结,减轻当事人诉累。按照法律规定,每一类案件都有一个审理期限的规定,特殊情况可以延长,重大疑难案件甚至可以多次延长。有的民事案件由于过分强调调解因素,一些法官常常会选择用足法律规定的审限,直到案件快到期才结案。出现上述情况,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无可厚非,不能指责。但也应该知道,当事人打一次官司十分不容易,承受着时间、金钱、名(信)誉等多方面的压力,官司不结,当事人往往是吃不好饭,睡不好觉,总感觉有一块石头压在心头。作为一名法官,必须以“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博大情怀,深刻体察、理解当事人的心情和痛苦,在办案过程中,以时不我待、夜以继日、废寝忘食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坚持快审快办,特别是对一些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更应该加快办案进度,力争早日实现案结事了,使当事人尽快回到正常的生活状态。
六、处理好多办快办与办案质量的关系,以提高办案质量为主,防止产生新的矛盾和问题。目前,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法院系统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法官办案数量压力大等问题众所周知,一名法官一年要办几百个案件,有的甚至平均每天要办一个案件,任务和压力可见一斑。但也应该清醒地看到,如果在有限的时间内一味强调多办快办,法官研究案情的时间就会相对减少,对案件的关注和把握力就会降低,办案质量就难保证。作为法官来说,一定要处理好多办快办与办案质量的关系。一方面,在有限的时间内,每一名法官都要尽量多办快办,及时解决当事人的问题,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另一方面,更要特别注意办案质量,要保证案件办得正确无误。如果办案数量与质量发生矛盾时,必须坚持以办案质量为主,绝不能因为法官的疏忽引发新的矛盾和问题。
七、处理好庭前(后)接触与言多必失的关系,庭前(后)要与当事人进行正当必要的沟通,有针对性地做好判前释法和判后答疑工作。兵法云:知己知彼,百战不殆。意思是既了解自己又了解对手,方能不打败仗。法官作为案件的仲裁者,如果庭前(后)能够了解到当事人的所思所想,有针对性地做好判前释法和判后答疑工作工作,做好解释工作,当事人服判息诉的可能性就会大大增加。但据了解,现在法官队伍中普遍存在着庭前(后)不愿甚至是不敢与当事人接触了解案情的现象。主要原因,一方面是法律对法官接触当事人问题进行了必要的限制。另一方面,主要还是法官怕与当事人接触期间言多必失,让当事人抓住什么“把柄”,进而引起不必要的麻烦。这些可以理解,注意失言也是法官应该做到的。但作为一名经验丰富的法官,庭前(后)一定会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正当必要的沟通,了解他们的所思所想,掌握案件争议的焦点,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如果法官立场公正,方法得当,态度诚恳,当事人一定会理解配合支持法官的工作。
八、处理好“应当”与“可以”的关系,把“可以”升格为“应当”,用足法律规定,彰显法官公正审判的决心和行动。法律在对一些问题进行规定时,经常使用“应当”与“可以”两个词,其中“应当”的意思是一种强制性的规定,不能打折扣,搞变通。而“可以”是一种选择性的要求。这就是法律赋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然而,在当前少数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证据意识不强、服判息诉不够的法律环境下,作为一名法官就必须用足法律的规定,即对那些争议比较大,当事人情绪比较激烈的案件,通过把“可以”的规定扩大到“应当”的规定上来,穷尽法律手段,查明事实真相,做出合情合理合法的判决,以彰显法官公正审判的决心和行动,进一步提高当事人服判息诉的自觉性。
九、处理好个人负责与层层把关的关系,做到个人负责与层层把关并重,减少案件不必要的瑕疵。法院的工作性质决定了法官实行个人负责制,法官对自己承办的案件负责。因此,每名法官一定要做到严谨细致,力争案件在承办法官手中就办得有质有量。同时,对于需要领导层层把关的案件以及判决文书,各级领导也要认真负责的把好关。要明确签字就是负责,就要承担一份责任,出了问题,要层层追究失职失察的责任。只有责任明确了,处理严格了,该负责的人才会负责,也才能负责,案件质量才会有保证,审判工作才能步入良性发展的轨道。
十、处理好律师代理与法官指导的关系,充分预告诉讼风险,降低当事人诉讼期望值。不可否认,当前形势下,少数律师在代理案件中唯利是图,为了胜诉不择手段,有的甚至设置障碍和陷井,阻碍法官办案。正如有的法官反映那样,一个案件没有律师还好办,有了律师反而不好办。解决个别不良代理律师阻碍法官办案问题,就是要充分发挥好法官的诉讼指导作用,要及时告知当事人诉讼有风险,使当事人树立输赢皆正常的思想观念。同时也要对律师进行必须的教育和提醒,防止律师出孬主意坏点子,钻法律的空子,阻碍案件的正常审理和执行。总之,通过真心实意的诉讼指导,与律师搞好配合,提高当事人对审判工作的认可度和支持率,实现案结事了的工作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