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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徒情重要?房价重要? 答曰:诚信最重要!

  发布时间:2010-06-12 09:11:49


    六年前,话剧团的徒弟准备北漂,将单位分的房子经过同事牵线卖给了自己的师父。师父当场支付全部价款九万元,徒弟将房产证交到师父手里然后去了北京。“我以为当时把房产证给我就行了,谁知道必须过户才行,他现在怎么就不同意过户了呢!”七十高龄的师父贾某在庭审之时激动万分,对着徒弟张某的律师严词质问。6月12日,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要求张某协助贾某办理过户手续。

    据贾某称,2004年1月她与张某达成房屋转让协议,张某将自己位于金水区的一套房屋以9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贾某。贾某在协议达成的当场交付了全部的转让金,而张某也将房屋产权证交给了贾某。2005年贾某准备将该套房屋作为给儿子结婚用的新房,于是到房管局办理过户。“我这一去过户才知道,张某的身份证号码在《河南省省直单位出售公有住房(评估)审批表》中的登记与郑州市房管局的微机登记不一致,需要纠错才能办理过户。”于是,贾某多次催促张某协助办理产权过户,但张某一直推脱,直到贾某起诉到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要求张某协助自己办理过户手续。

    对于贾某所说的事实,张某辩称当初贾某出资9万元购买自己的这套房产价格低于市场价格,显失公平,自己在签订协议后就感到房屋交易价格太低无法接受。同时,张某在庭审时说他与贾某还签过一份正式的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如果买房人返回,按总房款的3‰支付违约金,张某表示自己愿意支付违约金。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贾某和张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在当时的情况下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协议合法有效。张某称当时的交易显失公平,但却没有提出有力的证据予以证明,所以法院没有支持。最终,金水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张某协助贾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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