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我院执行一庭快速执结了一起民间借款案件,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地得到了保护,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得到了维护。
这起执行案件的申请人叫赵雷生,浙江省东阳市人;被执行人叫张共海、徐丽,郑州市金水区人。执行标的是100万元及利息。执行员贾敏杰于2010年1月22日接到该案件的当天,即打电话通知被执行人张共海、徐丽来法院领取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说在外地出差,执行员贾敏杰即在电话里告知被执行人必须尽快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及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责任。从1月22日起,执行员贾敏杰每天都给被执行人打一个电话催促还款,被执行人均说在外地出差。在这期间,申请执行人赵雷生因路途遥远未曾来过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趟。1月29日,赵雷生从浙江省打来电话说被执行人已经通过银行汇款全部还清了欠款,并表示对法院这样的办事效率及办案方法非常满意。
就这样,这起执行案件在申请执行人未曾谋面的情况下就这样办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