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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发包工程 承担连带责任

  发布时间:2010-06-11 11:26:32


    某公司建造车间,将工程发包给无施工资质及安全生产条件的包工头,导致建筑工人在施工期间从高空摔下受伤。6月11日,郑州高新区法院判决被告包工头王强赔偿原告周大发损失220949.63元,被告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王强承包某公司的车间建造工程,周大发受王强的雇佣在车间建造工地干活,由王强为周大发支付劳动报酬。2009年9月26日施工期间,周大发从高空摔下受伤。事发当日,周大发被送往中国人民解放第153中心医院治疗,同年11月21日出院。后经法医鉴定,周大发不全瘫评为三级伤残,四处骨折评为九级伤残。经统计,周大发各项损失共计220 949.63元。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周大发跟随以被告王强为工头的施工队干活,以自己的技能提供劳务并从王强处获取报酬,二人之间存在合法的雇佣关系,故王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某公司将建造厂房的工程发包给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队施工,自身存在明显过错,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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