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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公墓私伸黑手 贪污受贿受到惩处

  发布时间:2010-06-11 10:38:51


    身为殡葬管理所所长,本应正确履行职责,但耿新有却利用职务便利,私自贪污公墓管理费并索要贿赂,结果受到法律惩处。6月11日,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

    现年51岁的被告人耿新有,自1994年3月担任登封市民政局殡葬管理所所长之日起,该所的公章就由耿新有保管。登封境内的经营性公墓只有嵩山公墓和少林连天公墓。多年来,嵩山公墓和少林连天公墓的许可证都是在耿新有帮忙下申办的,这两个公墓的许可证年审也是在耿新有帮助下通过的。按照殡葬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登封市民政局殡葬管理所可以向两个公墓收取管理费用。但是,经法院审理查明,从1999年至2010年2月,耿新有在担任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私自以殡葬管理所的名义,先后向嵩山公墓收取公墓管理费22万元,向少林连天公墓收取公墓管理费40.7万元,共计62.7万元后非法据为己有,用于个人赌博及日常生活消费。另外,2009年9月,耿新有还以交协会会费和修车为名,向少林连天公墓索要现金3万元,用于赌博及日常生活消费。

    但纸里包不住火。2010年3月,登封市检察院反贪局接到群众举报耿新有涉嫌贪污、受贿线索,经立案侦查终结后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耿新有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索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受贿罪。被告人耿新有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实行数罪并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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