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0日,中牟法院审结一起因爱犬被人打死起诉要求赔偿损失案件,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被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原告诉称,2009年11月4日,被告将原告的一条牧羊犬打死。该牧羊犬是原告花8000元买来并精心护理养大,是原告的心爱之物,失去爱犬不仅经济上受到损失精神上也同样受到伤害,要求被告赔偿九万元。被告辩称,被告打死的是原告的一条黄色小柴狗,不是牧羊犬,不同意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原告称被打死的狗是牧羊犬,被告不认可,原告所提供证据也不能证明被打死的狗是牧羊犬,且原告称其被打死的狗价值九万元,被告则称不值九万元,原告亦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被打死的狗价值九万元。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九万元,证据不足,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