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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前是受害人 五年后害人获刑

  发布时间:2010-06-10 09:04:32


    五年前,自己曾经受骗,被人骗到外地被强迫卖淫,后设法逃出,五年后,却帮助他人骗别的女孩卖淫,由受害人变成害人者,受到法律严惩。6月9日,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以强迫卖淫罪判处牛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

    2005年,新郑14岁的花季少女牛某辍学,本想外出闯荡学本领,结果被人骗到长沙市某休闲店被强迫当(卖淫)小姐,因巧遇老乡(当时也往店里送小姐的)张某,便以张某与其正处朋友关系为由,得以解脱。

    从此后,牛某对张某心存感激,而感激之后,竟让她成了张某的帮凶。

    2009年4月30日晚至2009年5月3日期间,被告人石某、石东某、袁某(三人均另案处理)、师某等人先后将葛某以及小某、小某某骗至新郑市,先将三人带平顶山市卖淫未遂,后被告人牛某、石某、石东某、袁某、师某与被告人张某预谋,由张某购买火车票,支付现金,负责联系长沙卖淫场所,欲将其中二人带至长沙卖淫未果。被告人牛某和石东某、袁某、石某、师某等人将三人带至许昌市,伙同被告人吴某等人对三人采取恐吓、威胁、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等犯罪手段,逼迫三人从事卖淫职业,因被害人逃跑未遂。

    2009年5月19日,被告人石永某(已判刑)、石某伙同石东某、石小某、袁某(三人均另案处理)等人经预谋后,由石某、石永某将在郑州市一食品厂打工的徐某、刘某二女拐骗至新郑市某乡,与被告人牛某、张某(另案处理)预谋后,被告人石永某、牛某与石东某、石小某、袁某、石某、师某(不负刑事责任)对徐某某、刘某某采取恐吓、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逼迫徐某某、刘某某从事卖淫职业,并准备将二女经张某带至湖南长沙卖淫,因被害人逃跑报警未遂。受害人报警后,牛某等人落入法网。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牛某以胁迫的方式,强迫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强迫卖淫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强迫卖淫罪的相关规定,结合本案案情,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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