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应是父母的掌上明珠,即使离婚了也不能让孩子受委屈。6月8日,郑州高新区法院审结一起抚养费纠纷案,经判决被告李晓月每月支付原告王文豪(2004年出生)抚养费500元,至王文豪十八周岁止。
2008年9月,王文豪父母协议离婚,约定王文豪随其父亲生活,母亲李晓月不支付抚养费。现在王文豪要上小学了,教育、生活及医疗等费用不断增加,物价又上涨。“我想向妈妈要点钱,找了她多次,她都不给。”王文豪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母亲支付抚养费。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原告父母皆系学校教师,原告父亲月收入2600元,母亲李晓月月收入23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夫妻双方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当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故原告王文豪起诉要求被告李晓月支付抚养费,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