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以妻子小芳(化名)离家出走,两人感情破裂为由起诉到法院离婚,小芳认为丈夫刘某在外面有外遇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但是两人都没有证据。6月3日,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正式审结此案。
刘某说,他跟妻子在中学的时候就开始谈恋爱,2001年两人开始在一起共同居住。 2004年3月10日,女儿青青(化名)出生。因两人一直没有办理结婚证,考虑到女儿的户口问题,两人于2005年8月2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两人正式结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致使双方感情日趋恶化。2007年10月份,双方再次发生矛盾时,小芳离家出走至今,致使两人感情彻底破裂,女儿青青一直由他抚养。鉴于小芳这种不顾家、不管孩子的行为,为此请求法院判令:1、两人解除婚姻关系;2、女儿青青由刘某抚养,小芳每月向刘某支付抚养费400元。
刘某未提交证据。
小芳辩称,首先,她不同意离婚。她跟丈夫结婚前是同学关系,婚前有感情基础,婚后并非刘某所述常因一些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而是感情一直很好,并于2004年生下一女青青。其次,她只所以暂时回娘家是因为发现刘某在外面养女人,因刘某在外有第三者故应赔偿她5万元精神损失费。女儿青青应该让她抚养,现在婚生女刚刚六岁,学习、生活各方面上不能自理,女孩由于生理方面等原因跟着父亲一起生活会有诸多不便,况且刘某平时也不照顾孩子,而是由孩子的爷爷奶奶照顾;另外,双方夫妻共同财产也应予以分割。
小芳未提交刘某有外遇相关证据。
法院认为,刘某、小芳两人在同学期间恋爱后成婚,且生有一女,婚后亦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双方虽然存在一些矛盾,但只要互谅互让,加强沟通、增强家庭责任感,刘某、小芳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刘某要求与小芳离婚理由不足、证据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已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