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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小饭店不起眼有道菜叫穿山甲

  发布时间:2010-06-04 08:38:02


    现在这个社会只要有人需求,不管是什么东西,总有的卖,还有人在中间牵线搭桥赚差价。6月3日,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三名被告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贩卖、运输2只穿山甲分别获刑并处罚金。

    在二七区某都市村庄内,有一家海鲜大排档,主要经营的就是海鲜类,但是这家店的熟客都知道,这家饭店还可以提供各种野味,其中就包括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穿山甲。

    饭店老板老吴是汕头人,2009年1月曾因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 000元。

    2009年3月初的一天,老吴的饭店里来了一个潮州老乡,他问老吴这有“野味”没,老吴告诉他这里只有蛇和山鸡,老乡说,“我说的野味是穿山甲啦,有没有?”老吴告诉他,这里没有,这个老乡也没有再说什么。

    吃过饭之后这个老乡告诉老吴一个人的电话,并且告诉老吴,如果需要穿山甲的话,可以给这个人打电话,他可以弄来。老吴把电话记了下来,想到现在吃“野味”的人这么多,确实是一个发财的机会,第二天就拨了这个电话,对方说他叫大雄,老吴让大雄给运来一只穿山甲。大雄答应后,没几天接给老吴打电话,让他11点在长途客运站的某长途客车上提货,老吴就在一辆长途客车上接到了一只装在泡馍箱里的穿山甲。

    大雄是广州人,以倒卖野生动物为生,别人问他要穿山甲之类的野生动物,他就去别处购买,然后再加20元到50元不等的价钱贩卖出去,他经常去在广州市白云区某市场经营野生动物生意的店里拿,这个店的老板叫小区。被抓后,小区交代,自己的穿山甲也是从别人那购买的,不知道穿山甲是怎么抓到的。

    第一次卖“野味”,让老吴赚了八九千,这让老吴看到了贩卖野味的“钱途”。随后,在3月18日的时候老吴又给大雄打了一个电话,要了2只穿山甲,大雄在小区处购买了穿山甲活体2只,然后在白色的泡沫箱里装上冰块,再把穿山甲装进去用胶带绑好。大雄拿着包装好的箱子在广州市白云区的夏茅汽车站,通过广州开往郑州的长途客车发给老吴,并打电话告知老吴20号上午11点在东三马路接货。

    老吴正在接货时,被民警抓获,并查出穿山甲活体2只,但是这2只穿山甲已经奄奄一息了,在送去鉴定的途中死亡。经鉴定,这两只穿山甲系鳞甲目、鲮鲤科的穿山甲,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民警抓获老吴后,根据线索分别在6月和8月将大雄和小区抓获。

    另查明,被告人老吴在缓刑考验期内再次犯罪,应当撤销缓刑,对其数罪并罚。

    二七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老吴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大雄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小区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老吴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其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老吴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大雄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小区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及被告人老吴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其数罪并罚的意见成立,二七区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我国刑法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依照我国刑法规定,2010年6月3日,二七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以下判决:

    被告人老吴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15 000元;此前曾因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 000元。撤销缓刑,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5 000元;被告人大雄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5 000元;被告人小区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5 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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