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谢谢你们了,真没想到我们十余年没要回的欠款,你们不辞劳苦,千里追债,仅仅几个月就要了回来”。 5月30日郑州登峰熔料公司(以下简称熔料公司)的销售部董经理握着河南登封法院法官的手,激动地说。
原来,1999年以来,原告郑州登封熔料公司与贵州志林轻质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林公司)建立买卖硅酸盐水泥关系,原告按双方的约定,向志林公司交付硅酸盐水泥,志林公司仅向原告支付部分货款,尚欠原告货款86864元,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志林公司于2006年1月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营业执照又被注销,袁某、游某、官某作为志林公司股东,即未将此情况通知作为债权人的原告,又不与原告清偿债权债务,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无耐将袁某、游某、官某诉于河南省登封市法院。登封法院受理此案后,经调查得知三被告办有企业,置有门市房,有一定经济实力,因企业经营不善欠帐较多,四处躲债,故意赖账不还。
为使本案早日圆满结案,承办法官充分利用目前新实行的个人银行信息查询系统,利用休息时间,及时对袁某、游某、官某存款帐户进行查询,根据查询情况,2009年11月25日驱车千里赶往贵州对三被告帐户进行冻结,到贵州后,顾不上吃饭,赶往银行对三被告账户进行冻结,在冻结游某帐户时,游某正好在取钱,法官比游某早三分钟办完冻结手续,游某排到号得知钱被冻结后,连夜赶往袁某家中商议对策,根据三人清算时协议,志林公司债权债务由袁某承担,游某向袁某使加压力说,我这钱是准备向我施工工地上的农民工发的工资及生活费,如果明天他们拿不到工资及生活费,就要上访,你看怎么办?经过游某近二个小时耐心的劝说,袁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连夜与熔料公司联系,答应还钱,并于第二天到法官住的宾馆履行60000元现金,下欠26846元承诺于2010年5月30日前还清,原告对利息部分自愿放弃,今年5月30日袁某自觉履行了下余的26864元,双方言和,圆满结案。
办案法官在办案过程中,不辞劳苦,驱车千里,安排紧凑,抓住时机,借力打力,把案件结在送达传票阶段,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