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服装时未带货款,货主谅解让购货人先写欠条,不料购货人一去置之不理。6月3日,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依法认定原告代玉兰与被告赵新建所签合同成立有效,判决被告赵新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代玉兰货款5000元。如被告赵新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河南省杞县市民代玉兰,今年45岁,在郑州某服装城做服装销售生意。2008年1月份,新郑市民赵新建多次从原告处批发服装贩卖,2008年1月17日,赵新建又从代玉兰处拿走价值5000元的服装,因被告没有带货款,给代玉兰出具欠条一份,后经代玉兰多次找赵新建支付货款,赵新建置之不理。无奈之下,代玉兰一纸诉状将赵新建诉至法庭,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赵新建偿还欠款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以上事实有原告代玉兰提供的2008年1月17日的欠款条及原告陈述相佐证。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着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欠原告货款5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原告提供的欠款,法院予以采信。被告应当偿还原告所欠货款,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院予以支持,遂依法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