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郑州中院民三庭成功调解一起省政法委督办的吴志宏信访案件,使这起长达三年的“一房二卖”案件彻底案结事了、当事人息诉罢访。
2002年,郭永红所在单位集资建房,因郭永红无资金交纳集资建房款,便与吴志宏商定将自己购买的集资房转卖给吴志宏,由吴志宏代替郭永红向其单位交纳建房集资款。自2003年至2006年期间吴志宏用郭永红的名字向郭永红单位交集资建房款25.1万元。交款票据由吴志宏交给郭永红持有。2007年,郭永红与李秋莲达成房屋买卖协议,将上述集资房以25万元的价格卖给李秋莲,并通过其单位将购房票据换为李秋莲的名字,李秋莲在房屋交付后入住。后吴志宏向郭永红要房,双方于2008年5月又补签一份房地产买卖协议,同时郭永红为吴志宏补写了一份收到购房款26万元的收据。吴志宏持该房地产买卖协议和收据向法院起诉。该案历经一审、再审、重审等多个诉讼环节。诉讼中,因郭永红没有经济能力退还任何一方购房款,吴志宏和李秋莲都坚持要求判令房屋归自己所有。为使自己争取到涉案房屋,吴志宏和李秋莲不断地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引起了省委政法委和市委政法委的高度重视,李新民书记批示督办该案。
2010年1月14日,案件上诉到郑州中院,由郑州中院民三庭承办该案,考虑到该案实际是因“一房二卖”所引发,无论法院将房屋判给谁,都会使另一方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给社会稳定埋下隐患,而最好的办法就是协商解决,从中寻求一个平衡点,能同时保护权利人的利益而不失之公允。于是,案件承办人多次和双方当事人沟通,分析案情,讲明利害,希望双方互谅互让,面对现实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通过讲解法律,当事人对案件有了合理预期,同意作出合理让步,但因为郭永红的经济条件欠佳,调解收效甚微,举步维艰。后获知郭永红丈夫的单位也准备集资建房,吴志宏提出如果郭永红能另行购买一套住房给他,其愿意放弃一审诉讼请求,但因为有前车之鉴,吴志宏对郭永红的履行诚信缺乏信心。基于此种情况,合议庭成员王富强、曾小潭、秦宇又多次到登封给双方做面对面的调解工作,经过多次商讨,双方意见分歧逐渐缩小,对具体履行方案和违约责任条款最终达成一致。2010年5月13日,当事人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对能够达到这样的结果都很满意,对法院付出的艰辛劳动非常感动。至此,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得以化解,案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