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赶鸭老人被电伤 法院定责解纷争

  发布时间:2010-06-02 15:18:51


    年过六旬的老人朱某在赶鸭途中不幸被水底的电线击伤致六级伤残,为获赔偿将用电人冯某、村委会和其认为的电工吴某一并告上法庭。6月2日,郑州高新区法院审结此案,法院认定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用、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合理损失共计169943元,由被告村委会赔偿60%,由用电人冯某赔偿30%,剩余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由于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吴某确系村里的电工,法院没有判决吴某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3日下午14时30分左右,原告赶鸭子回鸭棚经过一水坑时,被水底的电线击伤昏倒在水坑里。事发后,原告共住院治疗95天。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原告踝、足部损伤构成六级伤残。

    原、被告之间的纠纷,曾在村里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过,但未达成一致意见。2008年6月1日,原告亲属到村委会协调解决赔偿事宜时,第一村民组组长韩某称电线杆以上的线归集体管,电线杆以下的零线谁用谁自己扯,线不合格就不让用。被告冯某在谈话时称肇事的断线不是自己私自扯的,自己2008年5月1日吃过上午饭就知道自己的线断了,断了一根零线,在那提溜着,不影响使灯,但影响使空调,就第一时间给电工打电话让电工得空来修一下,因为线还没掉,灯还明着,想着也不急,就出去旅游了。并称原告此次被电击伤属于意外事故,自己不愿意出这事,自己可以担点责任,但不会拿太多钱。

    村委员会出具书面证明称原告被电击伤与鸭圈中两棵大桐树离电线距离太近有直接关系。河南省气象档案馆出具的郑州气象资料显示,事发当日郑州市为雷暴雨天气,极大风速为7级。

    村委会第一村民组出具书面证明称被告吴某为该村民组井长,负责农田灌溉工作。庭审时,法院询问村委会、村小组有无电工时,原告及三被告均称不知道。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也不能证明吴某系村里的电工。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二人以上虽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的意思联络,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受害人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参照《农村用电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以及《农村安全用电须知》第十条的规定,村委会作为管电组织,必须根据用电设备数量配备电工,负责本供电区电力设备的安全运行、维护检修和定期巡视工作。农村电工,须经本人申请,社、村推荐,供电部门审查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发给电工证后,才能从事电工工作。架空线和接户线要有农村电工负责经常维护,定期进行全面巡视。遇有大风、大雨、大雪和用电高峰季节,要增加巡视次数,对危及安全用电的设备要及时处理,直至停用。用电要申请,安装维修找电工,不准私拉乱接电力设备。因设备失修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农村人身触电伤亡事故的,由产权所属单位负主要责任,凡属多种因素造成人身触电伤亡事故者,应根据情况分清责任主次。具体到本案,从庭审查明的事实可以看出,被告村委会庭审时对触电事故发生时电工具体是谁都称不知道,明显对其管辖下的电力设备管理不善,应对该次触电事故负主要赔偿责任。被告冯某在谈话录音中自认自己2008年5月1日吃过上午饭就知道自己的线断了,不仅没有派人看守或者在旁边设立警示标志,并立即找专业人员处理,反而出去旅游,故被告冯某的行为也是造成该次触电事故的原因之一。河南省气象档案馆出具的郑州气象资料显示,事发当日郑州市为雷暴雨天气,极大风速为7级,在该种天气状况下,原告外出赶鸭子更应谨慎注意周围的情况,并且原告提交的录音证据显示2008年5月1日吃过上午饭被告冯某的线就断了,断了一根零线,在那提溜着,故对该次电击事情的发生,原告本身也有一定的责任。故对原告被电击伤一事,原告本人、被告冯某、被告村委会均有责任,综合本案案情,以及三方在该次事故中原因力的大小,法院遂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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