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要求各级政法机关以对人民负责、对历史负责的态度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依法惩治犯罪、保障人权,确保办理的每一起案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5月30日《法制日报》)
死刑案件,人命关天,可是从佘祥林到赵作海,我们遗憾地看到野蛮暴力的刑讯逼供催生出一个个冤假错案。面对旧宅老泪纵横的赵作海刺痛了整个社会的法治神经,于是,两院三部重拳出击,出台这两部规定,旨在根除刑讯逼供,依法保护人权,纯洁净化刑事诉讼环境。
其实,刑讯逼供行为历来被我国法律所禁止,甚至,刑法也有专门的条文将司法人员的刑讯逼供行为入罪,打击不能说不严厉,可是,为何这一法治毒瘤依然可以顽强地生存,腐蚀着我们公平正义的法治肌体,消减着法律人丝毫不敢懈怠,孜孜以求进而建立起的司法公信力呢?我想命案必破且需高效破案的压力,追求政绩工程的冲动,应该都是刑讯逼供这一毒瘤滋生的土壤,另外,不得不提的是,原有的刑事诉讼法律中关于刑讯逼供及其产生的证据的相关规定有些过于笼统,这一法制技术层面的短板也使得此类违法行为得以苟延残喘。
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的规定只有8条,数量少,操作性差,以何种方式讯问犯罪嫌疑人规定得很宽泛,如何行为称得上是刑讯逼供,法律边界也比较模糊。如此,在规制刑讯逼供这棵“毒树”和此树上衍生出来的“毒树之果”的“灭害行动”中显得有些力不从心。由此说来,此次两部规定的出台无疑是十分及时和必要的,正如我国刑事诉讼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的樊崇义教授在《法制日报》上说的那样,两个规定对刑事证据收集、审查、定案等各个环节都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是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从粗放走向精细的一项重大举措。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有了这把精细的“手术刀”,根治刑讯毒瘤就有了胜利的保障,我们期待这台社会“大手术”取得全面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