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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教老师指挥女童掌掴男童属何行为

  发布时间:2010-06-02 10:50:18


    汕头市龙湖区一家高价幼儿园内录制的一段视频出现在网络上,两位幼儿园老师“口头指挥”一名幼儿园女童掌掴、脚踹另外一名男童,更有多名小孩在一旁惊呆“观看”。视频内,有清脆的耳光声、孩子的哭泣声,还有录制视频和口头指挥老师的笑声……那么,幼教老师指挥女童掌掴男童属何行为?怎样处理?

    首先,本案幼教老师指挥女童掌掴男童属于教唆他人侵害别人权益的行为,也是故意引起他人产生违法意图的教唆行为。该行为是用劝说、怂恿、利诱、收买、威胁等方法,将自己的违法意图灌输给本无违法意图,或虽有违法意图但不坚定的人接受自己的违法意图,从而坚定违法的决心,以达到违法的目的。本案就是如此:之所以不懂事的4岁小女孩能充当较为专业的“打手”,对小男孩拳脚相加,正是两名女老师对她的教唆所致。

    那么,教唆他人侵害别人权益的行为该怎样处理呐?这里应根据具体情况来定。除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以刑法惩罚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即:“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按照该法第二十条第一和第二款的规定,“有较严重后果的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从重处罚。假如违反了该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其次,本案可以调解也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人身伤害尚达不到构成刑事标准的,受害人及其监护人依法可以要求加害人进行民事损害赔偿,也可以与加害人达成处理协议。比如该法第八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九条还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拿本案来说,假如被打小男孩的家长原谅幼儿园教唆打人的两个女老师,与两个女老师达成协议,两个女老师可以不受治安处罚;相反,两个女老师除受治安处罚外,还应负赔偿被打小男孩损失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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