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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伤员要赔偿 一天调和十八名

  发布时间:2010-06-02 10:33:32


    6月1日,从郑州高新区法院获悉,一起由于车祸造成19名乘客受伤而索要赔偿的诉讼案,通过该院艰苦调解,除一人由于因故不能到庭改日调解外,其余18人赔偿请求已于昨日全部在该院调解成功。

    造成该案的原因是,2009年7月7日6时40分左右,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一运输公司司机张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到郑州后,沿着107国道由南向北行驶到金桥路交叉口时,与沿金桥路由东向西行驶的郑州公交总公司电车公司一辆大型普通客车相撞,致使两辆车损毁,20多名乘客不同程度受伤。

    2009年7月20日,郑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第六大队下达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焦作市陟县一运输公司司机张某承担全部责任。为此,20多名受伤乘客中的19人向辖区法院提出人身损害赔偿请求诉讼。郑州高新区法院立案后,办案法官为维护社会和谐和最大限度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响应上级领导机关关于注重调解的办案精神,多次往返于郑州与焦作两地,收集了大量证据,调查了所有知情人,在弄清全部事实的基础上,于2010年5月19日进行开庭调解。调解从当日上午9时正式开始,一直持续到下午4时多结束。期间,法官与当事人都没吃午饭。女审判长孔瑛针对原、被告双方数十人的对抗、辩解和争论不停地做疏导、讲解和搓和,嗓子都喊哑了,也顾不上喝水和休息。最后,终于达成由保险公司代被告方向18名原告分别赔偿100余元至3万元不等的损失。至此,这起交通损害赔偿的诉讼案基本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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