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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不讲诚信 法院判令偿还

  发布时间:2010-06-02 09:28:17


    借款约定到期后失信,经债权人一再催要未果,债权人一纸诉状将借款人和担保人诉至法院。6月2日,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依法宣判:被告赵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赵某某借款20000元;被告王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法院查明:2008年2月12日,新郑市民赵某向市民赵某某借款20000元,约定期限一个月,王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作担保。并由赵某向赵某某出具借条为证,借条载明“今借赵某某现金20000元整(贰万元整)于下月11日还钱”。被告赵某在借款人处签名,被告王某在担保人处签名。后经原告赵某某多次催要,被告赵某与王某均未还款,故原告赵某某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2008年2月12日的借款条及原告陈述相佐证。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赵某于2008年2月12日向原告出具的借条,是双方借款合同依法成立的凭证,该借款合同从原告向被告赵某提供借款时生效。被告赵某应当按照承诺的期限按时还款,本案被告赵某没有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属违约行为。被告赵某欠原告借款2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王某在该借条的担保人处签名,因没有约定保证方式,依法为连带责任保证,因没有履行保证义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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