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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撒野袭警 故意伤害获刑

  发布时间:2010-06-02 09:24:27


    5月28日,登封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徐中民故意伤害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并赔偿附带民事原告薛某各项损失共计115826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6日23时,被告人徐中民与朋友在登封市区嵩山路阳光迪厅酒后与他人因争吵引发群殴。迪厅保安报警后,登封市公安局崇高路派出所民警薛某等人赶赴现场进行处理。被告人徐中民不但不听民警劝阻,反而酒后撒野,用拳头照薛某脸部猛击,将薛某左眼致成轻伤,经鉴定已构成十级伤残。

    登封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中民酒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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