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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一方按揭购买的房屋离婚时应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10-06-02 09:16:15


【法官简介】

    王斌,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判员,从事民事审判18年,2009年被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评为“十大调解能手”。联系电话:66156897。

【案情】

    2003年10月17日,刘明签订郑州市某小区一套房屋的购房合同一份,2003年10月22日,原告支付该住房首付款54029元,余款180000元以按揭方式向银行贷款10年,每月偿还本息1910元。2004年5月,刘明与马丽结婚。2004年8月4日,刘明取得房屋所有权证。2008年12月,刘明与马丽夫妻感情破裂,马丽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出离婚。刘明同意与马丽离婚,但双方对该房屋的分割存在争议,刘明认为上述房屋是他婚前购买,应属婚前财产,归其个人所有;马丽则提出房屋刘明婚前只支付了首付,按揭贷款是双方共同偿还,应对按双方共同偿还贷款数额占总房款的比例确认双方应得房屋价值进行分割,对此双方争议不下。

【问题】

    这套房屋应如何进行分割?

    A、房屋应归刘明个人;

    B、房屋应属双方共同财产;

    C、房屋应按双方偿还金额所占房屋价值的比例进行分割

【答案】

    答案选择A,该房屋应该归刘明个人所有,因为这属于刘明婚前个人财产;但刘明应对马丽进行相应的补偿。

【评析】

    该房产系刘明于婚前支付首付款54029元并向银行贷款支付余款购买,在刘明与马丽结婚前,该房屋的买卖已经成立,其后刘明亦取得了房产,故该房屋应属原告刘明财产,归刘明所有。对于婚后偿还房款的问题,该债务系刘明婚前个人向银行贷款,应为刘明婚前个人债务由刘明偿还,刘明与马丽结婚后,因所负该婚前债务由刘明与马丽共同财产偿还,故刘明应给予马丽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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