趁楼内无人之机,盗割楼内电线,构成盗窃罪。6月1日,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
2009年8月12日至同年9月20日,被告人刘某携带钳子、螺丝刀、裁纸刀等工具,在晚上夜深人静时,先后窜到新郑市某镇“某洗浴中心”楼内、某花苑小区门面房楼内、某美容美发综合楼内,趁楼内无人,五次盗割楼内电线总计价值23741元(包括墙体内电线)。销赃后得赃款挥霍。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依照我国刑法有关规定,结合本案案情,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