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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头租车送工人 遇车祸应担责任

  发布时间:2010-06-01 09:16:25


    工头租一辆存在安全隐患的三轮车接工人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工人高伟军身亡。6月1日,河南省新郑法院判决被告刘新民赔偿高伟军的亲属高新平、高新展、吴桂荣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108390.6元。

    刘新民是新郑一家建筑工地的包工头,今年32岁。为使工人上下班方便,刘新民租了一辆三轮车接送工人上下班。2009年12月12日傍晚,刘新民所在的建筑工地工人高伟军等人收工后,乘坐刘新民租凭的三轮车在回家的途中,与一辆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高伟军在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交警部门调查认为,因刘新民租凭的是一辆存在安全隐患和禁止载客的三轮运货车,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高伟军的亲属要求刘新军对高伟民的死亡赔偿,刘新民却以高伟军是在发生交通事故中死亡为由拒绝赔偿,高伟军的亲属遂将刘新民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高伟军等人在刘新民的安排下,为刘新民提供劳务,由其支付劳动报酬,双方已形成雇佣关系。刘新民等人乘坐高伟军租凭的三轮车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高伟军死亡,根据相关规定,上下班驾驶或乘坐机动车途中受到伤害,与其履行职务行为有内在联系,法院遂作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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