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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宿小学生摔下床 校方是否要担责

——郑州中院当庭调解一起涉及儿童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发布时间:2010-05-31 15:19:32


    自郑州市两级法院“保护儿童妇女人身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专项活动开展以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加大相关案件审理力度,开辟绿色诉讼通道,优先立案、优先排期、优先审理、优先执行。5月31日上午,郑州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涉及儿童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并得以调解解决。

    原告刘某于2009年8月25日被录取为被告某私立小学一年级寄宿制新生。当日,刘某入学就读。2009年9月3日,原告在被告学校某宿舍内从床上摔下致伤,后至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右肱骨髁上骨折,花费医疗费5566.4元。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学校赔偿各项费用共计21320元,其中精神抚慰金5000元。被告学校认为,原告摔下床是因为原告刘某不听劝阻,午休时间擅自下床造成的,学校方已主动配合协助原告治疗并支出2500元的治疗费用,已尽到相关管理职责并承担了相应的责任,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学校作为全日制寄宿学校有义务保护原告在学校学习和生活期间的人身安全。被告存在检查监护不力是造成原告摔伤的直接原因,另外原告居住的床未加护栏存在安全隐患,也是造成原告摔伤的因素之一。被告应对原告的受伤承担全部责任。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学校赔偿原告刘某各项费用共计6119.4元,对原告请求的精神抚慰金及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不服,上诉至郑州中院。

    郑州中院民二庭受理此案件后,积极响应省法院关于“保护儿童妇女人身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专项活动要求,为此案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审理。审判长王凤梅接到该案件后,立刻通知双方当事人,征求双方意见,建议学校能够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及时与原告方进行和解。校方代理人抵触情绪严重,认为学校在该起事故中不存在任何过错,刘某受伤完全是由其自己造成,不同意调解。审判长从法理和情理等方面耐心细致地做校方代理人的思想工作,校方态度有所转变。

5月31日,郑州中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庭审中,当事人双方针锋相对,校方始终认为学校在管理和设施方面不存在任何过错,刘某作为小学生完全有能力自己从50公分高的床自由上下。刘某摔伤属于意外事件。学校可以从道义上给予一定补偿,但学校对此事件没有任何责任。刘某家长则认为学校在管理上存在严重过失,直接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学校应该承担全部责任。庭审结束后,合议庭征求双方意见,校方坚持自己不存在过错,但刘某父母认为校方没有诚意,不同意调解,调解工作陷入僵局。于是,合议庭分别给双方当事人做工作,向其解释有关法律规定,告知诉讼风险。经合议庭耐心细致地做工作,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除校方在诉讼前已支付的2500元外,校方于6月1日前一次性支付刘某4000元。一起有可能激化矛盾的案件得以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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