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郑市高某给好友赵某打电话,被赵某的男友王某接听,王某吃醋与高某约好地点说事,赵某与男友一起赴约,高某与王某发生争执,王某拿出随身携带的菜刀追砍高某,赵某担心闹出人命,以跳河自杀方式阻止双方殴打身亡,高某被王某砍伤。5月31日,新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共计6914.88元。
王某是河南长葛市人,今年22岁。2007年3月,王某在河南新郑市打工时认识了新郑市女孩赵某,双方建立了恋爱关系。赵某父母得知女儿找了一个外地男友,极力反对,赵某无奈只好减少与王某见面机会。
王某发现赵某在感情有点疏远他,便开始留意女友的行踪,他发现赵某经常与一个叫高某的男孩联系,王某问赵某,赵某却说是同学关系,王某对赵某的解释半信半疑。
2009年12月7日,赵某将手机忘在王某的屋子里,这时高某给赵某打电话被王某接听,双方在电话里不投机,约定到新郑人民路黄水桥“说事”,王某把与高某约定见面的事情告诉了赵某,赵某担心出事,决定与王某一块去,私下,王某在身上带了把菜刀做好打架准备。
第二天,高某带来两朋友一块到约定地点,他看赵某和王某一块在桥上,他上前拉着赵某就走,赵某没有办法,只好跟着高某,王某追上去拉赵某,被高某两个朋友架到一边。王某恼羞成怒,他抽出随身携带的菜刀就开始砍高某,高某的两个朋友吓得愣在那里。高某看见王某砍他,就往西跑。王某朝高某的后背、头部乱砍。赵某一看这情形,担心出人命,她连忙跑到桥上以跳河自杀相威胁,砍红眼的高某却越砍越凶,赵某见劝阻无效飞身跳进河里,王某连忙跑过去拉赵某却没有拉住。高某、王某等人清醒过来,把赵某救上岸,赵某已被水呛死。案发后,王某于次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法医鉴定,高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王某因身体有病的原因,被取保候审。
新郑检察院以被告人高某犯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高某以要求被告人王某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法院认为: 被告人王某持刀行凶,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王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未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虽在案发后于次日到新郑市公安局投案,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某经传唤拒不到庭,已经脱逃,后被抓获,故被告人王某自首的情节不予认定,故法院遂作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