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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撤销违法土地使用证 换回业主们的绿地与笑容

  发布时间:2010-05-28 15:38:33


    2007年1月25日,我院受理了张明礼、李积贤诉郑州市人民政府为第三人盛和公司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一案。原告以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为盛和公司颁发的土地使用证,将原规划建设的配套设施及绿地改变为住宅,改变了原规划的土地用途,其办证程序违法,且侵害了燕凤小区业主的合法权利,要求撤销被告为盛和公司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在卷宗移交到承办人手中后,承办法官认为该案案情较为复杂,该处存在规划争议的土地是郑州市土地管理局与兴豫公司于1995年4月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将该块土地出让给兴豫公司,郑州市规划局为其颁发了建设规划工程许可证,该块土地原规划批准用途为中心花园、托幼、公厕、垃圾站和热交换站。此后盛和公司与兴豫公司在2003年6月签订土地转让协议将该块土地转让给盛和公司, 2003年12月郑州市人民政府为其颁发了土地使用证,土地用途为住宅,2003年11月郑州市规划局依据盛和公司的申请为其颁发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该案经过合议庭成员何世军、李岩、何信丽几位法官的认真分析、审查,一致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城市规划区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本案被诉土地使用证涉及土地的原规划批准用途为建设“中心花园、托幼公厕、垃圾站和热交换站”,但其后郑州市人民政府为盛和公司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批准用途为住宅,改变了原规划用途,且没有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因此依法应予撤销,合议庭于2007年6月18日作出一审判决,依法撤销了郑州市人民政府为盛和公司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该案经省高院二审,判决维持了我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原告张明礼等业主深感法院秉公执法,为民解难的执法理念。2010年5月26日业主们特向我院行政庭送来了“铁面无私为百姓 执法如山护绿地”的锦旗。行政庭用实际行动践行了司法为民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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