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

 

盲目替哥们担保,结果为他人买单

  发布时间:2010-05-28 15:11:22


    河南省登封市法院审结了一起为了所谓的哥们义气、草率为他人担保的民间借贷纠纷案,担保人高某被法院判令承担还款责任。

    2007年11月7日,登封市卢店镇农民郭某向同村村民郜某借款4万元,借款期限为2年,并出具借条一张。因郭某和另一村民高某关系较好,系所谓的哥们,而高某为了所谓的哥们义气,草率在郭某写好的借条上按了指印,为该借款进行担保。2009年11月借款到期后,由于郭某没有能力还款,郜某便将担保人高某告上了法庭 。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借条作为债权债务关系的有效凭证,足以证明借贷双方之间借款关系成立并生效。被告高某对借条中其名字上加盖的指印真实性不持异议,应当对其行为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遂判决高某承担还款责任。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