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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人者自吞恶果 被判刑还得罚款

新密强迫职工劳动案近日判决

  发布时间:2003-12-24 08:51:00


    曾轰动一时的新密市强迫劳动案近日由登封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登封市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查明:2003年2月10日,被告人索会武将自己在新密市白寨镇西腰村自办的石子厂承包给被告人周连庆,合同约定索会武提供生产工具,保证生产、生活秩序,周连庆负责组织工人生产。合同签订后,被告人周连庆先后让被告人周成军及被告人贾新志、姚建合、杨永会等人先后在郑州市火车站用欺骗的方法组织杨孝达、范明荧等到该石子厂从事劳动,周连庆以领到该厂一个工人给介绍人150元介绍费作为交换条件。被告人周成军、贾新志、姚建合、杨永会等人明知被告人周连庆不给工人发工资并日夜派人看管在场工人,仍多次骗取工人到该厂打工。2003年5月12日,福建省建瓯市南雅镇伊村的范明荧经被告人贾新志、姚建合以欺骗方式介绍到该厂打工。

    范明荧因不适应劳动强度,多次向周连庆要求离开该厂,周连庆以已付出150元介绍费为由不让其离开。为了强迫范明荧参加劳动,5月12日至16日,被 告人周连庆、贾金柱、李志伟、黄利明、杨宝玉多次用木棍、三角带、胶 管等工具对范明荧实施殴打。2003年5月16日下午,范明荧逃离该厂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迅速行动,很快抓获了上述被告人。2003年5月18日,新密市公安局对范明荧的伤情鉴定为轻伤。2003年5月19日17时30分,范明荧在新密市 公安局门口突然昏迷,经抢救无效于当日18时死亡。经郑州市公安局鉴定,范明荧系毒鼠强中毒死亡。

    另据查,2003年3月至5月,被告人索会武在开办石子厂期间,多次通过被告人李建军在白寨镇三叉口炸药库非法购买炸药600公斤,雷管500枚,导火线250米用于生产,索会武于2003年5月21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登封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连庆、贾金柱、杨宝玉、李志伟、黄利明违犯劳动管理法规,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工人劳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强迫职工劳动罪和故意伤害罪,上述5 被告人均系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周成军、贾新志、姚建合、杨永会明知被告人周连庆派人日夜看管工人强迫劳动,仍多次介绍工人,其行为均已构成强迫职工劳动罪。被告人索 会武、李建军违反爆炸物品管理规定,已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被 告人李志伟犯罪时不满 18周岁,依法从轻判处。

    根据该案的具体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十七条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三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对执行《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周连庆以强迫职工劳动 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以故意伤害罪判 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贾金柱、杨宝玉、黄利明、李志伟也因强迫职工劳动罪、故意伤害罪被分别处以刑罚并处罚金。被告人姚建合、贾新志、周成军、杨永会犯强迫职工劳动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被告人周连庆、索会武各应赔偿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所请求的费用2万元。被告人贾金柱、黄利明、杨宝玉各应赔偿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请求的各种费用5000元。被告人周成军、贾新志、姚建合各应赔偿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请求的各种费用3000元。被告人李志伟应赔偿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请求的各种费用2000元。被告人杨永会赔偿刑事附带民事原告请求的各种费用742元。周连庆等十被告应赔偿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的各种费用计66724元,互负连带责任。

    害人如害己,践踏法律践踏人性的周连庆一伙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范明荧因此付出了生命的代价,但法律总算给了范明荧父母一个公正的交待,也算是对死者和生者的一丝慰籍。

    关于范明荧死因公安机关正在进一步侦察之中。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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