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份,张某的妻子李某因脑溢血去世。没过多久,债主董某拿着借条上门索债,借条上说李某借了他3000元。张某不知情,不愿意还款。董某将张某诉讼至法院。5月25日,郑州市惠济区法院正式审结此案。
董某说, 张某过世的妻子李某分别于1997年8月5日及1998年12月15日向他借款3000元,约定期限不定,2009年8月份李某突发脑溢血死亡。董某听说李某去世后,来到张某家中索要欠款,张某以不知情为由拒绝支付欠款。董某认为,张某作为李某的合法继承人继承了其财产,理应偿还借款。
董某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证明其主张:1、借款条一份,证明李某借款的事实;2、房屋照片5张,证明该房由李某、张某于1998年所建,现为张某及其儿子继承;3、录音材料一份,证明董某起诉前曾与张某协商过此事;4、证人小董到庭证言,证明董某曾经向李某催要过该借款。
张某辩称,李某生前没有给他说过向董某借款的事情,董某提交的借条上所载的借款是否为李某所借,他并不清楚,并且多年未催要却在李某去世后才找他说借款的事,所以他不同意还款。
法院审理查明,李某于2009年9月病逝。1997年8月5日,因李某当时不会写字只会写自己的名字,董某及李某让苗某书写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董某现金3000元(叁仟元)整,期限不定。证人苗某称该借条下面李某名字及落款日期不是其所写、手印也不是其所捺。
另查明,张某及其儿子现在所住房子是上世纪90年代由张某及其妻子李某主持所建。
法院认为,董某所提交的由证人苗某书写的借款条内容部分虽然不是李某书写,但根据法院对证人苗某的调查笔录及日常生活经验,当时只有董某、李某及苗某三人在场的情况下,借条下面的名字及日期应为李某书写,借条上手印也应为李某所捺,故对李某借董某款3000元的事实,法院予以认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以一方名义所负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鉴于借款人李某已死亡,该3000元债务应由张某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偿还。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第二十六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判决如下:
张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董佰新借款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