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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关系名存实亡 法院依法判决离婚

  发布时间:2010-05-26 08:51:34


    蔡某与王某分别丧偶后组建新的家庭,由于感情基础较差,加上丈夫王某出走,导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5月26日,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依法宣判:准予原告蔡某与被告王某离婚

蔡某与王某分别丧偶单身,1999年9月,二人经人介绍认识,1999年11月9日在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没有生育子女。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双方没有正常夫妻生活,并且被告于2005年春节外出,临走时把责任田交给他人耕种,至今无有音信。结婚多年来,蔡某没有体会到丈夫王某的关爱和家庭的幸福,由于无法忍受这种没有感情没有温暖的夫妻生活,蔡某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与王某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因双方分别丧偶单身后,于1999年11月进行了结婚登记,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因家庭琐事双方生气,被告于2005年春节外出,至今无有音信,原、被告双方结婚十年来,被告离家出走已经五年多,且下落不明,应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应准予双方离婚为宜。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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