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俩少年俩月抢夺单身女11人 获刑2年罚金5000

  发布时间:2010-05-26 08:49:24


    5月26日,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以抢夺罪判处时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以抢夺罪判处宋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法院查明,从2009年6月至同年7月,时某伙同宋某预谋后,乘夜深人静之机,驾驶摩托车先后窜至新郑市城乡结合处,抢夺下夜班或路过的单身骑电动车的女子史某等11人的手机11部(价值3815元)及7430余元现金等财物。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时某伙同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他人财物,数额分别为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抢夺罪的规定,鉴于二被告人系未成年人犯罪,结合本案案情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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