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工地生产秩序理所应当,然而采用极端方式却被法律禁止。2010年5月25日,新郑市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连某、司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09年6月19日18时左右,在新郑某高校一建筑公司工地,刘某等人因与被告人连某有建筑工钱纠纷,刘某等人用车围堵工地大门,派出所出警人员走后又将工地电闸拉下,造成工地停电。被告人连某通过被告人司某联系赵某,后赵某找来十余人手持木棍来到工地,在连某指点下,殴打刘某致其胳膊轻伤,刘某某等人被打致轻微伤。案发后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连某、司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我国刑法有关规定,鉴于被告人连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且二被告人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