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口声称是借钱,其实动用武力强行劫钱,构成抢劫被判五年刑。
法院查明, 2009年9月上旬一天中午,新郑某镇一无业游民高某在该市某镇一个交叉路口,看到一个学生步行向附近学校去,高某将该学生喊来,尔后采用殴打、威胁的方式抢劫某中学在校学生范某现金10元。同年9月份的一个星期天下午三点左右,被告人高某又在该市某中学一号教学楼二楼楼梯口,对该校学生吕某以殴打、威胁、强掏口袋的方式,抢走吕某现金5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高某辩解称不是抢劫,是向学生借钱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结合本案案情,遂于5月25日依法以抢劫罪判处高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