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他人或申办信用卡后,却不讲信用,疯狂恶意透支,受到法律严惩。
法院查明,从2008年1月至2009年9月,新郑市民冯某,借为同事办理信用卡之机,在同事卢某、张某和熟人介绍的刘某不知情下,冒用三人信用卡,分别透支人民币29611.14元、22008.17元、15396.28元,总计67015.59元;从2 007年2月至2008年8月,冯某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中信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某分行、招商银行、广东发展银行个人申办信用卡七张,累计透支人民币12112.99元、28436.61元、8804.55元、4997.52元、7092.84元、36647.72元、34886.13元总计132978.36元(其中含本金、利息及超额金)。后经上述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冯某仍不归还欠款,属恶意透支。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骗取钱财,数额巨大;使用自己名义申领的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结合本案案情,遂于5月24日依法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冯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