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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一庭赴巩义巡回开庭,两天审理十四起二审案件

  发布时间:2010-05-20 08:38:41


    5月12日、13日,民一庭巡回法庭在审判长闫明的带领下,赴巩义市进行巡回审判,开庭审理了十四起民事二审个案,其中有四起案件以调解和撤回上诉方式审结。

    赵某、张某、赵某某同为巩义市西村镇教育实验幼儿园的全托中班的学生。2008年3月21日上午,老师李某带领中班学生下楼做户外活动时,赵某某推了张某一下,致张某撞到赵某身上,赵某倒地摔伤,左肘骨折,花费医疗费3000余元。赵某曾为赔偿一事将幼儿园诉至法院,诉讼中,幼儿园与赵某达成协议,向张某支付了7000余元,赵某撤回了起诉。此后,赵某以受欺诈、协议显失公平为由再次向法院起诉幼儿园、张某和赵某某,要求三被告连带赔偿赵某各项费用1万元。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张某和赵某某连带赔偿赵某损失3734元,驳回了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被告张某不服该判决,向中院提出上诉,认为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本案中无过错,幼儿园应负本案责任。巡回法庭经开庭,了解到赵某与赵某某有亲戚关系,与张某亦为邻里关系,且各方此前无矛盾,在休庭后找准突破口,迅速进行调解,经做劝解,赵某的法定代理人同意将赔偿数额降至3000元,合议庭又说服幼儿园再支付1000元,而张某的法定代理人坚持不承担责任,赵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则称张某担多少他就担多少,调解一度陷入了僵局。合议庭又及时地将调解工作的重点放在了张某法定代理人的身上。合议庭从邻里和谐的角度成功说服张某的法定代理人也同意支付1000元。赵某某的法定代理人也同意支付1000元。最终本案各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赵某某、张某和幼儿园各向赵某支付1000元,此后各方因赵某摔伤一事不再有任何纠纷。赵某某、张某和幼儿园当场履行了调解协议,四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通过到案发地巡回审判,民一庭在两天内高效地开庭审理了十四起民事二审案件,其中四起案件调撤结案,以实际行动进一步地弘扬了马锡五审判方式,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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