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灯箱突降砖头砸伤女子脚 店主被判赔六万六

  发布时间:2010-05-19 16:05:33


    今年48岁的梁女士在路过崔某店门口时,被灯箱上突然掉下来的砖头砸伤右脚,造成梁女士的右脚大拇趾粉碎性骨折,二拇趾骨折,肌腱断裂。5月18日,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正式审结此案。

    梁女士说,2009年7月8日晚6点多,她从崔某开办的某缝纫店门前经过时,崔某房顶上用于压门店广告灯箱的砖头突然掉下来砸伤她的右脚。受伤后,她被家人送到河南省中医二附院治疗,因伤势严重,医生建议转至解放军一五三医院治疗。经诊断,右脚大拇趾粉碎性骨折,二拇趾骨折,肌腱断裂。她因此住院18天,现仍然无法正常行走,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缝纫店门面房归李某所有,出租给崔某经营。事情发生后,她多次找李某、崔某协商,两人都拒绝赔偿。

    2009年10月29日,梁女士起诉至惠济区法院,请求依法判令:李某、崔某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共计77264.1元。

    崔某辩称:她不是缝纫店的业主,只是在缝纫店打工,梁女士不应该起诉她。

    李某辩称:她已于2008年将缝纫店租用的这间门面房以3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他人,她已经不是房东了,什么都不知道,不应该承担责任。

    经梁女士申请,法院委托河南正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梁女士伤情进行鉴定,结论为梁女士足部损伤评为九级伤残,梁女士支付鉴定费750元。法院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还调取了缝纫店企业基本信息表一份,该信息表显示缝纫店业主为崔某。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7月8日晚6时许,梁女士在经过位于丰乐路某缝纫店门前时,被缝纫店房顶上坠落的石棉瓦、砖头砸伤。梁女士受伤后到中国人民解放军一五三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足趾开放性骨折,住院18天,花用医疗费8366.1元,出院吩咐:1、两周后来院拔钢针,2、休息三个月,门诊药物治疗。另查明,丰乐路某缝纫店所使用的临街门面房所有人是李某,崔某租赁该门面房经营某缝纫店,并对该缝纫店门头进行了安装及装修。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某缝纫店屋顶搁置物发生坠落致梁女士损伤,崔某作为缝纫店的经营者及该门面房门头安装设置者,李某作为房屋的所有人,对房屋及其添附设施均负有妥善维护义务,二人均未能举证证明其在管理上没有过错,以及对防止损害的发生已尽到了必要注意义务,故均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崔某辩称其并非缝纫店业主,但未向法庭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采信。李某辩称其已将该门面房出卖给他人,已不再是房东,不应承担责任的辩解理由,没有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梁女士请求赔偿的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关于误工费的请求,法院认为,因梁女士未提供其职业及工资收入证明,应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参照医疗机构意见计算三个月的期限。关于护理费的请求,法院认为,因梁女士主张两人陪护,未有医疗机构明确意见,也未提供出陪护人员的职业及收入情况的证据,根据原告实际情况,应依河南省其他服务业平均工资标准,按住院天数酌定一人护理较为适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建筑物或者其它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第一百三十条:“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四项:“建筑物或者其它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崔某、李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6167.6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崔某、李某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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