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醉汉酒后走错门,脚跺别家大门长达一小时,居民寻来警察,他却将警察打了。今日,巩义市法院审理了一起酒后滋事殴打警察的案件,法院判该醉汉妨害公务罪,处罚金三千。
狄华,1987年生,暂住巩义市里沟村。2010年2月,狄华与同事等人在巩义市新华路的一家饭店聚餐,因高兴大家从中午十一点一直喝到了下午,聚餐结束后狄华晕乎乎地往家走,走到里沟村时,他误将吕锋家当做自己家,遂脚跺大门,并破口大方,时间长达一小时,严重影响了周围居民的生活。居民见状随即报警,两三分钟后接到报警的派出所警察张新华、王海鹏赶到,狄华又开始口出秽语辱骂警察,并撕拽二民警。张新华、王海鹏见周围群众比较激动,怕群众打他,准备将他带上车带回所里。在警车旁,王海鹏叫狄华上车,其开始跺王,张新华区拉他,他又开始跺张,造成二民警软组织伤,后民警在周围群众的帮助下才将狄华带上车。上车后,狄华又开始用脚跺车门、车窗及车后座,以致车门损坏、车窗破烂、车后座也有损坏。张新华、王海鹏见状立即通知所里同事来增援,在其他同事的帮助下才将其带回派出所。
经审理,本院认为狄华涉嫌酒后滋事,殴打警务人员,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念其酒醒后认罪态度较好,并在事后已赔偿受害人损失,遂做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