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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基层法院绩效考核的误区

  发布时间:2010-05-18 10:11:43


    当前,人民法院开展绩效考核工作已有数年,取得了较为成功的经验,成效十分明显。但在基层司法实践中,绩效考核工作依然存在着四大误区,亟待引起重视和完善。

    误区之一:绩效考核是“比数字”。各地法院的绩效考核指标并不一致,但往往都以结案数作为唯一的或者主要的衡量标准,强调高结案率、高调解率的重要性,导致了各地法院过分追求结案数和调解数,忽略了办案效果和办案效率,忽视了审判质量和执行的实际到位率。

    误区之二:绩效考核是“比造假”。绩效考核以排名先后作为评分依据。排名靠前的单位得最高分,然后依次递减一分,第一名和最后一名积分相差几倍甚至十余倍。为了不至于排名垫底,一些基层法院主动造假或者被动造假,虚报结案率和考核数据。

    误区之三:绩效考核是“比关系”。绩效考核由上级法院主持进行,一般由上级法院各职能部门考核下级法院对口部门。一些基层法院为寻求较好的排名,各部门纷纷出动,调到一切可以利用的关系,加大了公关力度,全力找人说情甚至吃请送礼。

    误区之四:绩效考核是“比投机”。绩效考核有一定的阶段性,一般按季度进行,到年终时最终排名。排名靠后的基层法院领导要被集体谈话,并通报批评。为此,一些基层法院卡着上级法院规定的最后期限,突击加班加点,临时编制各项规章制度进行应付;一些基层法院把考核工作中心放在了加分项上(比如上级领导机关转发的法院信息要加分),在加分项上狠下工夫,而忽视了审判、执行等中心工作;一些基层法院态度消极,甘于应对,不是勇于争先,而是唯恐落后,只要排名不是最后,就皆大欢喜,乐于满足。

    平心而论,对人民法院工作进行绩效考核,不仅应该而且必要。绩效考核工作的出发点是好的,主流是好的,成绩是主要的,这些都勿容置疑。但任何制度都要经过实践的检验,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绩效考核制度也不例外。针对绩效考核工作存在的上述误区,笔者结合基层法院工作实际,浅谈一下自己的完善建议。

    一是绩效考核要坚持科学发展观,尊重司法工作的自身规律。当前,绩效考核出现了“各自为战”的局面,考核标准由各地自行制定,考核指标缺乏统一性和科学性,考核结果缺乏权威性和说服力;一些法院在制定考核指标时缺乏充分的调研,没有广泛的征求意见,擅自突破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唯严,偏爱形式,使得绩效考核指标缺乏法律依据和科学依据。鉴于此,绩效考核工作既不能搞“各自为战”,也不能搞“一刀切”,而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从司法工作实际出发,突出司法工作的地域性和特殊性,坚持科学发展观的理念,尊重司法工作的自身规律。

    二是绩效考核要坚持以人为本,强化职业的使命感,切实调动法官的积极性。当前,绩效考核误入了“数字至上”的误区,法官沦为了“办案机器”。绩效考核开始后,基层法院加班加点已是常事,并渐成了普遍现象。基层一线法官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压力,不少法官长期加班,身体处于亚健康状态。为此,绩效考核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一方面增强法官的职业使命感,调动法官的办案积极性,变“要我干”为“我要干”;一方面适时增加一线法官的编制,将基层法官的办案数稳定每年一百件左右,确保办案质量和效果,避免出现法官疲于应付各项考核指标而沦为“办案机器”的境地。

    三是绩效考核要坚持长效机制建设,实现法院各项工作平稳、有序、均衡发展。当前,绩效考核要走出以靠“拉关系”才能完成任务,靠弄虚造假才能比出先进的误区。绩效考核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工作,是为了科学管理。绩效考核实行至今,经验颇多,成果甚众,已经具备由各地分散规定上升为全国统一规定的条件。如果绩效考核工作能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安排部署,则会增强绩效考核的统一性、权威性和指导性。在统一规定出台之前,各级法院的绩效考核要结合当地实际,及时制定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促进长效机制建设。

    四是绩效考核要围绕法院中心工作,努力构建一支公正、高效、廉洁、为民、文明的司法队伍。当前,绩效考核要避免走形式、走过场,就要杜绝拉关系、杜绝投机取巧。绩效考核说到底,不是为了争个你先我后,而是通过绩效考核,实现加强内部监督,推动科学发展,促进各项工作不断迈上新台阶的目标。为此,各级法院要紧紧围绕法院中心工作,认真总结绩效考核经验,积极转化绩效考核成果,严格落实绩效考核责任追究。通过开展法院绩效考核,推动法院中心工作,构建出一支公正、高效、廉洁、为民、文明的司法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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